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以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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