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朱翠玲
潘俞安 莊翠珍 朱盈萍 被告 高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