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三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32,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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