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9,992元整,自起息日94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0,814元整,及其中本金27,148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李益明於93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00,80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9,992元│94年6月20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2│27,148元│109年1月13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