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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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甲○○(即大會展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大會展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會展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查帳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28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8月3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