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63號上訴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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