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曼君 被上訴人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夏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