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商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上訴人 陳政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為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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