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核字第7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債務人住址之記載「宜蘭縣○○鄉○○○路○○○巷○號」,應更正為「宜蘭縣○○鄉○○○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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