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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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沈聖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沈正雄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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