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秋榮(原名郭秋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郭秋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2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