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甲○○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時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眾公司)之清算人,惟建眾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頃由稅捐單位派查中,尚未能及時核發無違章及無欠稅之證明,故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準此,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5年3月25日起展延至95年9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