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4年10月31日│25,000元│QS0二八五八三│││1││行│││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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