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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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原告聚亞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慶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3,17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