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吉
李玉龍黎芝瑜范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宏吉等4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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