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林沅叡 被告 莊自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慧中
法官錢毓華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