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債權人凱樂視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潘惠傑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㈡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訂購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