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9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里鄉○○路○○巷○弄○○號3樓,
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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