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張嘉昇 被告 劉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縣○○鄉○○村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3,2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1年7月4日嘉縣財稅分字第1110254500號函可證。
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3,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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