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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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子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