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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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張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榮墩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29,130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3.13平方公尺×201,000元/平方公尺=629,1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