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甫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07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並於民國111年3月2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9月28、30日,另因故意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4項),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1年10月24日確定;本件受刑人上開情狀,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07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11年3月2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9月28、30日,另因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項),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1年10月24日確定,此有上開各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按。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前揭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開緩刑之宣告自應予撤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