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16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環環保有限公司林惶凱秦錦富 、潘美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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