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管理負責人,或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釋明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為相當期限之催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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