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3號4被告丙○○被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醫易字第
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丙○○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附民起訴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
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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