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重零點貳 伍玖 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扣案安非他命零點二五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前開扣案之白粉係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二六二公克、驗餘重零點二五九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聲請指本件扣案之粉末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有據,且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依刑事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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