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王基淋 被告 王派友
王派乾 王派泉 王余金妹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興圓 被告 王詩畇
王秀月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權利範圍欄中關於原告王雪娥應有部分比例「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5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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