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仲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仲執字第12號聲請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吳篤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指明幣別者,即指新臺幣)29,042,194元(計算式:
美金934,677.64元×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795+258796=29,042,194元,元以下4捨5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