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 林燕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林俊盛 」,受款人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1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林俊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