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聲請人 謝秋貴 被繼承人 羅曹美子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曹美子之女兒,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為此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羅曹美子於108年2月15日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女兒,並於110年8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外,並有本院收狀收文章在卷可證,堪認為真。又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兒,為當然之繼承人,無待其他繼承人之通知,即應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便起算拋棄繼承三個月之時間,而據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及於110年
9月1日向本院所出具之陳報內容顯示:聲請人於108年2月15日經由 羅榮祥 打電話告知被繼承人死亡之事,並有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等情,故被繼承人顯然早於108年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卻遲至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已逾法定3個月拋棄繼承之期限至明,是其所為拋棄繼承因已逾期而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