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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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終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告 李昭德 被告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