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3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淑慧 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