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號抗告人 鄭福川 上抗告人因聲請人 陳玉珍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