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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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其祥於104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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