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附帶上訴人永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子正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複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70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