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7日以99年度嘉秩字第18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原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以每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易以
拘留拾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拘留
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及第3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99年度嘉秩字第18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九千元確定,惟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等佐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
之罰鍰總額新臺幣九千元,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十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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