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雅仁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