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洪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係設於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土城
區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