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繆仁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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