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相對人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8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8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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