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馬雯雯 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五期給付應延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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