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黃振興 被告 林天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毀損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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