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51號
第952號第953號第9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雪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7
4、12819、17013、17741、20500、2248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125、24129、24214、26192、28617、28979、2988
3、29964、29989、37885、539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雪年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何雪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5月6日草療精字第1130005434號函檢附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為共20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1次竊盜、加重竊盜等犯行,時間、地點有別
,行為互異,且除如附表編號5及附表編號7、8、14所示各3次竊盜犯行均分別係對同一告訴人 胡嘉淇 、 蘇泰安 所為外,餘均係竊取不同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有或管領之財物,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本案無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
經查,被告於107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而接受治療,經醫師診斷罹患有憂鬱症及因精神問題而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等情,有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112年4月28日維醫社法字第1120000071號函、門診紀錄在卷可參(見9474號偵卷第81-156頁),經本院將本案之112年度簡字第951、952、954號案件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被告可明確辨識偷竊係違法行為,在行為控制方面,被告稱其經過店鋪發現喜愛的玩偶時,會因玩偶擺放位置可能被店員監看或被監視器清楚拍攝而作罷,證明被告對其行為仍有一定程度之控制能力,又被告雖明白偷竊違法,但其並未有強烈避免衝動發生之行為,如避免去商場、夾娃娃機店等,可見其未有強烈意圖控制偷竊衝動,而依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診斷準則中提到,病態偷竊症首要條件需符合「反覆發生無法抗拒偷竊物品的衝動,暨非個人有所需用,也非為其金錢價值」,而被告並非完全無法抗拒偷竊衝動,且偷竊所得物品雖非為其金錢價值,但係為滿足被告內在需求即因而所生之撫慰作用,而為被告不符合病態偷竊症之診斷,故認被告於為竊盜犯行當時,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6日草療精字第1130005434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393號易字卷第49-59頁),本院審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係由具精神醫學專業之精神鑑定機關依精神鑑定之流程,參酌被告過去生活史與疾病史等資料,藉由與被告之對談、身體檢查、精神狀態及心理評估,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綜合研判被告於犯案時之精神狀態,故上開精神鑑定報告就鑑定機關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於形式及實質上均無瑕疵,所為上開鑑定結果,自屬可採。從而,被告於本案行為之際,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是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犯行,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恣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之財物,未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為於法有違,應予非難;考量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前有毀損、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考(見本院易字1393號卷第15-22頁),及其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竊得物品是否已返還或賠償被害人、上開鑑定報告所示被告之身心狀況等情,暨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前從事洗碗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易字244號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均為竊盜犯行,且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亦相似,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極高,又被告所竊取物品價值雖有不一,然除附表編號3之竊得物品為安全帽外,餘均為娃娃、玩偶、玩具類物品,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共20罪所處拘役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財物,除「竊取物品是否發還」欄所載已合法發還者外,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於各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分別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被告雖已與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 吳聖譯 成立調解(見本院1393號易字卷第101-102頁),惟被告未依調解條件給付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故被告於該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1頂,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㈡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19犯行之剪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244號易字卷第39頁),本應宣告沒收,然該剪刀未據扣案,考量剪刀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價值不高,對其宣告沒收、追徵恐增生與其財產價值不相當之執行成本,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奕宏、何昌翰追加起訴,檢察官温雅慧、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附表】編號行竊時間被害人/告訴人竊取物品竊取物品是否發還竊取方式主文偵查案號行竊地點1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18分許告訴人林 美雪 林美雪 管領之BY13007-BLUEY小絨毛BLUEY玩偶1隻(價值495元)、TH18144-迴聲小夥伴-貓玩偶1隻(價值699元)。均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9474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7樓之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大魯閣新時代店2112年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告訴人 梁家福 梁家福所有之小熊 維尼 玩偶1隻(價值1,00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 熊維尼 玩偶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12819號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0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0分前某時告訴人吳聖譯吳聖譯放置於機車右後照鏡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約2,000元)。否(已成立調解)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17741號臺中市○區○○○街00號前0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告訴人 翁碧君 翁碧君管領之大熊絨毛娃娃1隻(價值6,000元)。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2005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2樓之ArnoldPalmer專櫃5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4分許②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5分許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6分許告訴人胡嘉淇①胡嘉淇所有之恐龍玩偶1隻(價值499元)。②胡嘉淇所有之趴姿睡貓玩偶1隻(價值699元)。③胡嘉淇所有之 炭治郎 玩偶1隻(價值590元)。除左列①未發還外,②③均已發還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胡嘉淇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恐龍玩偶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17013號臺中市○區○○路00號美而佳禮品店0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被害人 吳兆玄 吳兆玄管領之草莓玩偶1個(價值450元)。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吳兆玄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22481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公司C楝地下1樓翔業餐飲有限公司經營之旅旅時光攤位0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告訴人蘇泰安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3盒(價值共1,04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蘇泰安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孵蛋牧場盒玩參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9883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A楝地下2樓「MiaCbon」商店8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1分許告訴人蘇泰安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2盒(價值共74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蘇泰安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孵蛋牧場盒玩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9883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A楝地下2樓「MiaCbon」商店0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1分許告訴人 朱詩閔 朱詩閔管領之「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價值2,680元)及淺色盒子包裝之玩具1個。「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已發還;淺色盒子包裝之玩具1個未發還何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朱詩閔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玩具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4125號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超商擎天店00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5分許被害人 羅美珍 羅美珍所有之胖虎趴趴布偶1個(價值400元)、老虎籤筒手機座1個(價值250元)。均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羅美珍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24214號臺中市○區○○路0○0號扭牛蛋玩具屋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許告訴人 黃雅惠 黃雅惠管領之草泥馬玩偶1個(價值1,680元)。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黃雅惠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28979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楝3樓貝克街櫃位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告訴人 林舒妤 林舒妤管領之 史奴比 娃娃1隻(價值88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林舒妤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史奴比娃娃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6192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楝4樓PEANUTS櫃位00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0分許告訴人 魏士翔 魏士翔所有之數碼寶貝亞古獸聯名款玩偶1隻(價值1,200元)。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魏士翔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29964號臺中市○區○○路00號之「宅即門動漫格子」商店之騎樓00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分許告訴人蘇泰安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2盒(價值共83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蘇泰安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孵蛋牧場盒玩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9883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A楝地下2樓「MiaCbon」商店00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9分許告訴人 陳美君 陳美君管領之角落小夥伴-白熊及企鵝1隻(價值695元)、「 寶可夢 一起玩絨毛-布撥」1隻(價值895元)。「角落小夥伴-白熊及企鵝」1隻未發還、「寶可夢一起玩絨毛-布撥」1隻已經還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陳美君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角落小夥伴玩偶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4129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楝7樓FUNB0X櫃位00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告訴人 陳曉雯 陳曉雯管領之 米飛兔 口金包1個(價值95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陳曉雯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米飛兔口金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8617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C楝10樓誠品書店内00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告訴人 杜秋月 杜秋月管領之熊娃娃1隻(價值3,089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杜秋月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熊娃娃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29989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楝7樓之「諾貝達童裝」櫃位00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告訴人 黃翎郡 黃翎郡管領之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對偶組1組(價值1,499元)。是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黃翎郡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偵字37885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篤行門市00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告訴人陳曉雯陳曉雯管領之NICI小雞玩偶壹隻(價值880元)。否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具有殺傷力足以當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以上開剪刀剪斷賣場陳曉雯放置於該處之左列物品之防盜扣,隨即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内得手後離去。何雪年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ICI小雞玩偶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53928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C楝10樓誠品生活中友店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474號112年度偵字第12819號112年度偵字第17013號112年度偵字第17741號112年度偵字第20500號112年度偵字第22481號被告何雪年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雪年因精神問題而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7樓之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大魯閣新時代店,徒手竊取店長林美雪所管領之BY13007-BLUEY小絨毛BLUEY玩偶1隻(價值新臺幣【下同】495元)、TH18144-迴聲小夥伴-貓玩偶1隻(價值699元),得手後徒步離去。嗣經林美雪驚覺失竊,報警處理,警方通知何雪年到案說明並扣得BY13007-BLUEY小絨毛BLUEY玩偶1隻、TH18144-迴聲小夥伴-貓玩偶1隻,始悉上情。
㈡於112年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之選物販賣機店,徒手竊取梁家福所有之小熊維尼玩偶1隻(價值1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梁家福驚覺失竊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
㈢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0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徒手竊取吳聖譯放置於機車右後照鏡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2000元),得手後戴上該安全帽並騎車離去。嗣經吳聖譯驚覺失竊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
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
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2樓之ArnoldPalmer專櫃,徒手竊取店長翁碧君所管領之大熊絨毛娃娃1隻(價值6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翁碧君驚覺失竊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並通知何雪年到案,經何雪年主動交付大熊絨毛娃娃1隻,始悉上情。
㈤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美而佳
禮品店,徒手竊取負責人胡嘉淇所有之恐龍玩偶1隻(價值499元),得手後徒步離去;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5分許,在相同地點,徒手竊取負責人胡嘉淇所有之趴姿睡貓玩偶1隻(價值699元),得手後徒步離去;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6分許,在相同地點,徒手竊取負責人胡嘉淇所有之炭治郎玩偶1隻(價值59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嗣經胡嘉淇驚覺失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並通知何雪年到案說明,經何雪年交付竊得之趴姿睡貓玩偶1隻、炭治郎玩偶1隻,始悉上情。
㈥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
友百貨公司C棟地下1樓翔業餐飲有限公司經營之旅旅時光攤位,徒手竊取店員吳兆玄所管領之草莓玩偶1個(價值45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嗣經吳兆玄驚覺失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通知何雪年到案,經何雪年主動交付草莓玩偶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美雪、翁碧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梁家福、吳聖譯、胡嘉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雪年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美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㈠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梁家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吳聖譯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翁碧君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6證人即告訴人胡嘉淇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7證人即被害人吳兆玄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㈥之事實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司法警察機關)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片擷圖13張、照片3張犯罪事實欄一、㈠之事實9車輛詳細資輛報表、監視器影片擷圖7張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事實10車輛詳細資輛報表、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輛報表、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照片2張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片擷圖13張、照片4張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照片1張犯罪事實欄一、㈥之事實14全民健康保險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112年4月28日維醫社法字第1120000071號函、門診紀錄1.被告經醫師診斷,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2.被告自107年8月15日起,即有竊取玩偶類物品之症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8次犯嫌,行為有別,犯意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條於94年2月2日之修法理由明確提及:「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標準,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易言之,區分其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則就生理原因部分,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與否。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因此,刑法第19條之適用前提,僅限於行為人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查,被告於107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而接受治療,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等情,有全民健康保險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112年4月28日維醫社法字第1120000071號函、門診紀錄等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是否有責任能力降低之情狀。
三、未扣案之小熊維尼玩偶1隻、安全帽1頂、恐龍玩偶1隻,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追徵價額;被告竊得之BY13007-BLUEY小絨毛BLUEY玩偶1隻、TH18144-迴聲小夥伴-貓玩偶1隻、大熊絨毛娃娃1隻、趴姿睡貓玩偶1隻、炭治郎玩偶1隻、草莓玩偶1個,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林美雪、翁碧君、胡嘉淇、被害人吳兆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檢察官周奕宏【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125號112年度偵字第24129號112年度偵字第24214號112年度偵字第26192號112年度偵字第28617號112年度偵字第28979號112年度偵字第29883號112年度偵字第29964號112年度偵字第29989號
被告何雪年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474、12819、17013、17741、2050
0、22481號案件,現在貴院政股以112年度易字第1393號案件審理中),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雪年因精神疾病而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之中友百貨A棟地下2樓「MiaCbon」商店,徒手竊取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3盒(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04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蘇泰安驚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於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之中友百貨A棟地下2樓「MiaCbon」商店,徒手竊取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2盒(共價值74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蘇泰安驚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抵達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超商擎天店,徒手竊取副店長朱詩閔所管領之「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價值2680元)及淺色盒子包裝之玩具1個,得手後僅結帳香菸即離去。嗣經朱詩閔盤點商品驚覺短缺,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警方在何雪年住處扣得「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並發還朱詩閔,始悉上情。
㈣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扭牛
蛋玩具屋內,徒手竊取羅美珍所有之胖虎趴趴布偶1個(價值400元)、老虎籤筒手機座1個(價值25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羅美珍驚覺失竊,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警方在何雪年住處扣得胖虎趴趴布偶1個、老虎籤筒手機座1個並發還羅美珍,始悉上情。
㈤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中友百貨B棟3樓貝克街櫃位,徒手竊取店員黃雅惠所管領之草泥馬玩偶1個(價值168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黃雅惠驚覺失竊,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㈥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中友百貨B棟4樓PEANUTS櫃位,徒手竊取店員林舒妤所管領之「史奴比娃娃-粉紅色」1個(價值880元),得手後離去。
嗣經林舒妤驚覺失竊,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㈦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魏士翔
經營之「宅即門動漫格子」商店之騎樓,徒手竊取魏士翔所有之「數碼寶貝亞古獸聯名款」玩偶1隻(價值12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魏士翔驚覺失竊,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何雪年於警詢時交付「數碼寶貝亞古獸聯名款」1隻供警方查扣並發還魏士翔,始悉上情。
㈧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中友百貨A棟地下2樓「MiaCbon」商店,徒手竊取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蘇泰安管領之「孵蛋牧場盒玩」2盒(共價值83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蘇泰安驚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㈨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中友百貨B棟7樓FUNBOX櫃位,徒手竊取店員陳美君所管領之「角落小夥伴-白熊及企鵝」1個(價值695元)、「寶可夢一起玩絨毛-布撥」1個(價值895元),得手後徒步離去。
嗣經陳美君驚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警方在何雪年住處扣得「寶可夢一起玩絨毛-布撥」1個並發還陳美君,始悉上情。
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中友百貨C棟10樓誠品書店內,徒手竊取店長陳曉雯所管領之米飛兔口金包1個(價值95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陳曉雯驚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中友百貨B棟7樓之「諾貝達童裝」櫃位,徒手竊取專櫃人員杜秋月所管領之熊娃娃1隻(含服裝共價值3089元),手後離去。嗣經杜秋月驚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朱詩閔、羅美珍、魏士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蘇泰安、黃雅惠、林舒妤、陳美君、陳曉雯、杜秋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雪年於警詢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蘇泰安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㈧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朱詩閔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羅美珍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黃雅惠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6證人即告訴人林舒妤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㈥之事實。7證人即告訴人魏士翔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㈦之事實。8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君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㈨之事實。9證人即告訴人陳曉雯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㈩之事實。10證人即告訴人杜秋月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11監視器影片擷圖5張犯罪事實欄一、㈠之事實。12監視器影片擷圖6張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事實。13監視器影片擷圖24張、照片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方在被告住處扣得「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之事實。15監視器影片擷圖5張、照片2張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方在被告住處扣得胖虎趴趴布偶1個、老虎籤筒手機座1個之事實。17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方在被告住處扣得草泥馬玩偶1個之事實。19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犯罪事實欄一、㈥之事實。20監視器影片擷圖2張犯罪事實欄一、㈦之事實。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1張被告交付「數碼寶貝亞古獸聯名款」玩偶1隻供警方扣押之事實。22監視器影片擷圖5張犯罪事實欄一、㈧之事實。23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照片3張犯罪事實欄一、㈨之事實。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方在被告住處扣得「寶可夢一起玩絨毛-布撥」1個之事實。25監視器影片擷圖2張、照片1張犯罪事實欄一、㈩之事實。26監視器影片擷圖4張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11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及被害人均有異,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之,請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竊得之「孵蛋牧場盒玩」7盒、淺色盒子包裝之玩具1個、「史奴比娃娃-粉紅色」1個、「角落小夥伴-白熊及企鵝」米飛兔口金包1個、熊娃娃1隻均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追徵價額。被告竊得之「青澤-鴻兔大展」立體瓷器精裝禮盒1盒、胖虎趴趴布偶1個、老虎籤筒手機座1個、草泥馬玩偶1個、「數碼寶貝亞古獸聯名款」玩偶1個、「寶可夢一起玩絨毛-布撥」1個,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朱詩閔、羅美珍、黃雅惠、魏士翔、陳美君,有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四、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74、12819、17013、17741、2050
0、22481號案件起訴,現在貴院政股以112年度易字第1393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供參考,本件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檢察官周奕宏【附件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885號被告何雪年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474、12819、17013、17741、2050
0、22481號案件,現在貴院政股以112年度易字第1393號案件審理中),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雪年因精神疾病而有無法控制之竊盜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篤行門市,徒手竊取店長黃翎郡所管領之「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1組(價值新臺幣1499元),得手後將玩偶放入袋子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後離去。嗣經黃翎郡驚覺失竊,調閱監視器影片並報警處理,經警方通知何雪年到案,何雪年將竊得之玩偶交付警方扣押,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翎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雪年於警詢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黃翎郡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管領之「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1組遭人竊取之事實。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將竊得之「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1組交付警方扣押之事實。4監視器影片擷圖13張、照片1張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竊取「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1組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西洋錢兔似錦KITTY玩偶」1組,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三、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74、12819、17013、17741、2050
0、22481號案件起訴,現在貴院政股以112年度易字第1393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供參考,本件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檢察官周奕宏【附件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3928號被告何雪年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本署112年度偵字第9474號、第12819號、第17013號、第17741號、第20500號、第22481號,現由貴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93號審理中,政股)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雪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攜帶客觀上具有殺傷力足以當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未扣案),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C棟10樓誠品生活中友店,以上開剪刀剪斷賣場貨架上之NICI小雞玩偶(價值新臺幣880元)之防盜釦,隨即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而竊取得手。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曉雯即誠品生活中友店店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雪年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持剪刀剪斷防盜釦竊取上開小雞玩偶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曉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誠品生活中友店清點時發現商品短少且遺留防盜釦,經調閱監視器發覺遭竊之事實。3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影像暨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商品樣式圖片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犯罪所得未經合法實際發還告訴人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檢察官何昌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