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又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事實理由欄第三行「簡易判決處刑書」,均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起訴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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