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金暖
游芬 游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素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7,3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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