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武幸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意圖供人觀覽,在屬於公眾場所之檳榔攤前,露出下體,公然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方式、對被害人造成內心之恐懼與驚嚇,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錄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3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