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