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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