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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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65號
原   告 乙○○
原告乙○○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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