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85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859號98年度交聲字第38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3861號98年度交聲字第386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E450711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E454174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E457939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E459624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E4613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放在如附表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單位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填製如附表所列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其「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照規定繳費」之違規。嗣經異議人提出申訴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各罰鍰新臺幣(下同)30
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因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買車,惟車主仍登記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致異議人未收到停車管理主管機關之停車費補繳通知,本案主管機關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通知異議人補繳停車費,故請求撤銷原處分,異議人願意繳納原來之停車費用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係異議人所有,而該自小客車
曾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查明上開自小客車之車主為異議人之後,將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先後於97年8月22日(
1份)、97年8月27日(3份)、97年8月20日(1份)送達異議人,嗣因異議人仍未繳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遂逕行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即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為由,於98年7月31日各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98年9月3日北市停管字第098362551800號函暨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5張、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5紙在卷可稽。
㈡而上開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證
書之送達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且其中於97年8月20日、同年月22日送達者,為 陳麗玉 收受並簽名於送達證書上,而同年月27日送達者,為異議人本人簽名於送達證書上,此有上開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可佐,是本件催繳通知單均經合法送達,應堪認定,異議人辯稱未收到停車管理主管機關之停車費補繳通知云云,顯有不實。是以,附表所示違規事實既屬明確,原處分機關就前開違規事實,對於本件案載違規時間當時車輛登記名義車主即異議人加以處罰,於法尚無違誤,異議人前揭所辯自不可採。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附表所示裁罰,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是異議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附表┌──┬───┬──┬────┬────────┬─────┬─────┬─────┐│編號│本院案│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舉發通知單│裁決日期│裁決內容│││號│時間│││├─────┤││││││││裁決書編號││├──┼───┼──┼────┼────────┼─────┼─────┼─────┤│1│98年度│97年│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臺北市政府│98年7月31│罰鍰新台幣│││交聲字│7月│春路│所停車經催繳不依│交通局北市│日│300元。│││第3858│24日││規定繳費│交停字第1A├─────┤│││號│7時│││E461327號│北市裁催字│││││13分││││第裁22-1AE│││││││││450711號││├──┼───┼──┼────┼────────┼─────┼─────┼─────┤│2│98年度│97年│同上│同上│臺北市政府│98年7月31│罰鍰新台幣│││交聲字│7月│││交通局北市│日│300元。│││第3859│26日│││交停字第1A├─────┤│││號│7時│││E454174號│北市裁催字│││││18分││││第裁22-1AE│││││││││454174號││├──┼───┼──┼────┼────────┼─────┼─────┼─────┤│3│98年度│97年│同上│同上│臺北市政府│98年7月31│罰鍰新台幣│││交聲字│7月│││交通局北市│日│300元。│││第3860│30日│││交停字第1A├─────┤│││號│7時2│││E457939號│北市裁催字│││││6分││││第裁22-1AE│││││││││457939號││├──┼───┼──┼────┼────────┼─────┼─────┼─────┤│4│98年度│97年│同上│同上│臺北市政府│98年7月31│罰鍰新台幣│││交聲字│7月│││交通局北市│日│300元。│││第3861│31日│││交停字第1A├─────┤││││7時│││E459624號│北市裁催字│││││18分││││第裁22-1AE│││││││││459624號││├──┼───┼──┼────┼────────┼─────┼─────┼─────┤│5│98年度│97年│臺北市思│同上│臺北市政府│98年7月31│罰鍰新台幣│││交聲字│8月│源街││交通局北市│日│300元。│││第3863│1日1│││交停字第1A├─────┤│││號│4時│││E461327號│北市裁催字│││││20分││││第裁22-1AE│││││││││46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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