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宗岳蔡智明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蔡智明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死亡,是請提出蔡智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其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如經查詢後其繼承人無拋棄繼或限定繼承情事,則請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併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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